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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劳动人事部颁发《各级妇幼保健(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2016)

各级妇幼保健(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2016)

1.引言:妇幼保健工作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了《各级妇幼保健(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2016)》,旨在提高妇幼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妇幼健康权益。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2.1 妇幼保健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和需要,包括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所等。机构的规模和设施应当满足妇幼保健服务的需求,确保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和设备。

2.2 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配备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资格要求。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护理、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3.服务内容和标准

3.1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妇幼健康咨询、孕前优生、孕产妇保健、婴幼儿保健等服务。服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政策和规定,保障妇幼健康权益。

3.2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确保服务的科学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服务标准应当包括诊疗流程、医疗操作规范、药品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4.质量控制和监督

4.1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控制方案和措施,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持续改进。

4.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信息管理和保密

5.1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患者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患者信息被泄露、篡改或滥用。

5.2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不得将患者信息用于其他非医疗目的。

6.宣传和教育

6.1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妇幼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科学素养。

6.2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合作,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供妇幼保健知识和技能培训,促进妇幼健康水平的提升。

7.附则

7.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7.2 各级卫生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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